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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有關訂定「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」案,經內政部109年11月2日台內營字第1090818407號函核定並經本府109年11月6日府法綜字 第1093051303號令發布在案,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。
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,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,應使鄰近之住宅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