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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老專區

都更專區

都更新紀元,全面新思維,依據「都更條例」,以公共利益為前提,全面改善居住環境及安全。

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,主要分成四個部分:

一:國土保育地區

根據天然資源、自然生態或景觀、災害及其防治設施的分布情況,進行劃定,包括高山、淺山、河川、海岸、河口濕地等區域。

二:海洋資源地區

​根據內水與領海的現況和未來發展需求,劃定海洋資源的保育利用區域,考慮原住民族傳統使用、特殊用途以及其他使用等因素,例如海洋與近岸海域等。

三:農業發展地區

根據農業生產環境、維護糧食安全的功能以及重要農業改良設施的投資建設情況,劃定農業發展區域,包括優良或良好農地、農村人口集居地區、山坡地農業生產土地、都市計畫農業區等。

四:城鄉發展地區

根據都市化程度和發展需求進行劃定,包括都市計畫區、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、原民地區鄉村區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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